于杭州铁路公安处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 法规名称 | 关于杭州铁路公安处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
|---|---|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2-06075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2—0033 |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函〔2012〕325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2014-03-01 19:16 |
| 法规正文 | 于杭州铁路公安处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人社函[2012]325号 上海铁路局杭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杭州铁路公安处《关于杭州铁路公安处民警在公务员转制前因工受伤人员继续享受工伤相关待遇的报告》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解决实行公务员制度后工伤待遇无法落实的困难,同意杭州铁路公安处按原政策规定接续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断期间应缴的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应当补齐,相应待遇按规定予以补发。 铁路公安处接续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后,统一执行我省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其工作人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事项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其中工伤认定由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今后国家就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问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此函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铁路公安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函 抄送: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